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(2025-10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29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022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
被 告 欣享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李彥璋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
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50,364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
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欣享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李彥璋為連
帶保證人,於民國111年12月向原告貸款,約定借款金額新
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7年1
2月28日止,採平均攤還本金方式償還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公司)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
0.575%機動計息(即1.72%+0.575%=2.295%),中華郵政公司
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,即隨同調整。凡逾期償還
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,逾期6個月以
內部分照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%
加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僅繳納借款至114年2月28日,依授信約
定書第16條之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本金650,364
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
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
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2份、撥還款明細查詢
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,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,亦
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
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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