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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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5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蕭啟昌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蕭啟昌之
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
柒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
陸拾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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