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5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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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8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徐千惠
上列原告前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4,28
5元(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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