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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10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張雁筑 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 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 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(下同)95萬
        6,530元,應繳裁判費1萬2,6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       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2,180元。
 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黃伊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6萬5,497元) 1 利息 26萬5,497元 114年6月23日 114年8月13日 (52/365) 16% 6,051.88元  2 違約金 26萬5,497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(32/365) 1.6% 372.42元  小計       6,424.3元 項目2(請求金額23萬5,686元) 1 利息 23萬5,686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8月13日 (48/365) 13.83% 4,286.51元  2 違約金 23萬5,686元 114年7月14日 114年8月13日 (31/365) 1.383% 276.84元  小計       4,563.35元 項目3(請求金額42萬5,663元) 1 利息 42萬5,663元 114年5月12日 114年8月13日 (94/365) 16% 1萬7,539.65元  2 違約金 42萬5,663元 114年6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(62/365) 1.6% 1,156.87元  小計       1萬8,696.52元 合計        95萬6,53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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