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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5-12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竹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小調字第410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原  告  李宜芳  
相  對  人
即  被  告  楊清霖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    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   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亦為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起訴(視為調解之聲請)主張其錯誤匯款至中信
    銀行帳戶(帳號詳卷),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
    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。而查該帳戶為相對人所有,業
    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明確。又相對人住所
    地係在臺南市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中信銀行
    函覆本院之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
   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提起本件訴訟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
    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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