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1-1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1-12
案號:竹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INAM ULLAH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 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2,853元,及其中2,455元自民 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2計算之利 息,其中58,135元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7.7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