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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(2025-1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竹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4號

聲  請  人  葉民忠  
相  對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相  對  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代  表  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   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   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
   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、內湖區及
    新北市新店區,有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,揆諸
    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    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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