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2-31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1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江明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江明勇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;債
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,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
命令,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53條第1項、第5項、
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
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
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
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
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
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
自民國(下同)113年10月21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經本
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進行更生程序
。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3月24日公告債權分配表(見執
更卷第84-86頁),另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,惟聲請人
代理人分別於114年4月9日、同年4月17日具狀表示無法聯繫
債務人本人,並已解除委任,此有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新竹分會變動審查後通知扶助律師終止扶助單附卷為
憑(見執更卷第112頁),本院再於114年5月7日通知債務人
提出更生方案,惟債務人於114年5月16日收受送達後迄未提
出更生方案。是本件聲請人既不願提出更生方案或具狀說明
,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,已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
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,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
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,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自應以
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