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2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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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50號
聲 請 人 郭萬珍
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
相 對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
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
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
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無資力
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,聲請訴訟救助,業
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
助)、法律扶助申請書、審查表等為憑。又本院依職權調閱
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,經核
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認本件聲請,
尚無不合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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