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09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30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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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81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志銘
相 對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
黃丹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柒
拾伍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
,業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
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。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
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,上開訴訟業已於114年6月25日確定,聲請
人已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3,875元,依上開判
決所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
費用額即確定為103,875元,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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