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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81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黃志銘  
相  對  人 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呂家蒼  

            黃丹  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柒
拾伍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
    ,業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
    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。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
    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,上開訴訟業已於114年6月25日確定,聲請
    人已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3,875元,依上開判
    決所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
    費用額即確定為103,875元,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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