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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(2025-10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252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水力施工處

法定代理人  陳夢麟  


相  對  人  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尚儒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  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  97條定有明文。又按,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,應向其
  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
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日前以如附件所示之函文通知相對人
    ,惟遭郵政機關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相對人之營業址為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,而   
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   ○段0
00巷00弄00號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  憑。
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前開住所之存證   信函
遭退回,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。又經本   院依
職權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   開營
業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訪查,相對人公司之營業   址現
已為「錢都日式涮涮鍋」,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確   實未
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,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   不明
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    所,
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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