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(2025-09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1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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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相 對 人 萬展東
萬舒瑜
萬惠萍 遷出國外,現應受送達址不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
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
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繼承債務
之相對人萬展東等,乃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
萬展東、萬舒瑜、萬惠萍,惟因相對人萬展東、萬舒瑜、萬
惠萍現行方不明,致無法送達,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,為此
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
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。經查
,依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所載,相對
人萬惠萍已遷出國外,並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已為遷出登記
,另查相對人萬惠萍於112年6月1日出境後,迄今仍無入境
紀錄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萬惠萍入出境資料乙紙
附卷可稽;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所轄警局派員查證,經函復
不知相對人萬展東、萬舒瑜有無居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
六樓之2等語,此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
第114001706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憑,堪認相對人已
屬行方不明。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
,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其聲請公示送達,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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