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0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359號
聲 請 人 彭子憲
相 對 人 心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陳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
新台幣70,000元,及自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簽
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台幣70,000元,未載到期日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向相
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
制執行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,與聲請意旨相符,本件聲請
,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
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二、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聲請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。
三、相對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聲請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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