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(2025-11-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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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司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林宏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認
可之更生方案,其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6個月(即自114年11月起
至115年4月止,共6個月停止履行,自115年5月起,依原更生方
案繼續履行)。
理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
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
。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。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
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三個月低於
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。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7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
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。聲請人主張因
非自願離職,遭任職公司於民國114年9月資遣,想方設法積
極謀職,然能未獲順利媒合找到新工作,頓失經濟來源,目
前仰賴家人支助,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
用出後之餘額,遠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,此有聲請人
提出之離職證明書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影本
在卷可稽,堪認為真實。而聲請人因遭公司資遣肇致一時無
法清償,自不能遽予非難之,可認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
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,依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
案履行期限6個月部分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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