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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(2025-10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司消債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號
聲  請  人  新竹縣芎林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 鍾文烈  
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權  人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


相  對  人  羅彥凱  
即  債務人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如附件一第一點及附件二第一點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
4年10月1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,予以認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
   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提出債權
    人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
   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
    翌日起七日內,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
    法院審核,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
    項規定,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,不在此限;前項債務清
    償方案,法院應儘速審核,認與法令無牴觸者,應以裁定予
    以認可,認與法令牴觸者,應以裁定不予認可,復為同條例
    第152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又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協商
    ,其性質為私法上之和解,法院就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
    予以認可,係賦予執行力,非協商之成立要件,法院如以其
    牴觸法令而不予認可,仍應依其牴觸之法令認定其效力。法
    院審核債務清償方案,僅就該等方案有無違反法令或可否強
    制執行等情事為審核,並未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之實體
    內容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羅彥凱因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
    、現金卡或信用貸款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,並在聲請
    更生或清算前,提出債權人清冊,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
   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茲因債務人與全體
    債權人已於114年10月13日協商成立,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
    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,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料
    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如主文所示
    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,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,且條件核屬公
    允、適當、可行,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
    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
附件一: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。
附件二: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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