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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00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相  對  人  賴映潔  

關  係  人  鄭傑克即鄭傑元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賴映潔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以
   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關係人鄭傑克即鄭傑元
    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7,570,0
    00元、4,430,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
    39年10月7日,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
    契約所定,經登記在案。嗣關係人即債務人鄭傑克即鄭傑元
    向聲請人借款14,640,000元、360,000元、3,360,000元,借
    款期間、利息、違約金等約定詳如借據所示,並約定如未按
    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
    ,且除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,逾期六個月內,
   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借款利
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詎關係人鄭傑克即鄭傑元於114
    年6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16,034,998元,及利息
    暨違約金未付。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
   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
    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變更
    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放款客戶資料一覽表、借據
    、催告函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   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4年10月27日新院玉民
    政114司拍200字第45044號函,通知相對人、關係人得就上
   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經寄存送達於芎林
    分駐所,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
   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年  12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編號 土   地    坐   落     面 積 權利範圍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 小 段 地  號 (單位:平方公尺)  1 新竹縣 ○○鄉 ○○段  000-0 132.55 1分之1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---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利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000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層 一層:68.09 二層:68.09 三層:68.09 四層:56.76 突出物:26.37 合計:287.40  陽台: 12.53  1分之1  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     備考:所有權人賴映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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