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1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8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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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93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 吳尚儒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吳尚儒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以其
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向聲請人所欠現在(包
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房屋抵押借款債務
,含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等,分別設定新台幣(下同)250,
000元、7,03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
均為142年1月10日,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、違約金依照各個
債務契約所定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吳尚儒於112年1月11
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,分別為:㈠.203,000元及㈡.5,857,000
元,約定應按月繳款。詎債務人於114年6月16日及114年5月
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㈠.187,965元、㈡.5,437,290
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,依借款約定書之規定,應喪失期限
利益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其他約定事
項影本、房屋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、貸放明細、存證信函暨
回執影本為證。
三、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於114年10月15日以新院
玉民政114司拍193字第43287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
十日內陳述意見,該函經寄存送達後,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
述,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
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114年度司拍字第193號附表: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(單位:平方公尺) 1 新竹縣 ○○市 ○○段 000 64.29 1分之1 2 新竹縣 ○○市 ○○段 000 460.32 1000分之27 備考 所有權人:吳尚儒 分割自:000-00地號
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-----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( 所有權人:吳尚儒)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竹北市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 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:36.43㎡ 二層:36.53㎡ 三層:34.09㎡ 總面積:107.05㎡ 陽台:14.49㎡ 屋頂突出物:18.49㎡ 雨遮:13.86㎡ 1分之1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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