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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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 連聖智
法定代理人 連建興
相 對 人 林淑梅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連聖智邀同林淑梅為共同借款人
於民國(下同)102年4月22日以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欠款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915
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4月17日,
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,經登
記在案。嗣相對人等於102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762萬元
,到期期間自102年4月25日起至122年4月25日止,約定利息
按機動利率計算,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.23計算,按月分
期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
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詎相對人自
114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3,349,632元,及
自114年5月2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。依上開約定,本件
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
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借
據暨約定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放款主檔畫面、催告函
暨回執(均影本)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4年9月18日新院玉民寶
114司拍182字第3945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
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經送達後,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
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11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附表: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(單位:平方公尺) 1 新竹縣 ○○市 ○○ 000 3,835.24 100000分之715 備考 所有權人:林淑梅權利範圍200000分之715、連聖智權利範圍200000分之715
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新竹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 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段00號00樓 鋼筋混泥土造、住家用、00層 層次:第00層 層次面積:99.68 總面積:99.68 陽台:13.33 雨遮:1.76 1分之1(連聖智、林淑梅各2分之1) 備考 共有部分:○○段0000建號、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61(含停車位編號:22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3)。 共有部分:○○段0000建號、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9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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