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1-24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李威
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高瑪利(兼送達代收人)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志銘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
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
有本院114年6月18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附卷
足憑。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,爰斟酌本事
件之特性,依據上開規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又本
院已於114年11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25字第46
08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
規定之書面,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
不同意之意思表示,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清算財團財產/處分方式
1.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○○段00
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
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
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;
處分方式: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處分拍
賣之管理人,各筆土地之拍賣底價參考本院113年度司執
字第55957號卷內之鑑估報告所載之鑑估價格,分別為96,
800元、232,612元、2,384元、198,636元、4,880元、465
,056元,並訂為起拍價格。所訂拍賣次數為八次,每次再
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。拍定價
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,於本件清算程
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。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
拍定,上列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。
2.○○存款42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7元、○○○銀存款51元、○○銀行
存款7元、○○銀行存款62元、○○銀行存款26元、○○○○銀行
存款85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4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50元、○○○○
銀行存款28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235元、○○○○存款52元、○○
○○存款98元、○○銀行存款53元、○○銀行存款57元;處分
方式:各帳戶存款金額甚微,不敷解款手續費,是不予
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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