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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1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威    
代  理  人  李律民律師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代  理  人  高瑪利(兼送達代收人)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黃志銘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
    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
    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
     有本院114年6月18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附卷
     足憑。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,爰斟酌本事
     件之特性,依據上開規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又本
     院已於114年11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25字第46
     08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
     規定之書面,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
     不同意之意思表示,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
    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閔
附表:清算財團財產/處分方式 
  1.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○○段00
      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
      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
      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分之1);
      處分方式: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處分拍
      賣之管理人,各筆土地之拍賣底價參考本院113年度司執
      字第55957號卷內之鑑估報告所載之鑑估價格,分別為96,
      800元、232,612元、2,384元、198,636元、4,880元、465
      ,056元,並訂為起拍價格。所訂拍賣次數為八次,每次再
      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。拍定價
      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,於本件清算程
      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。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
      拍定,上列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。
  2.○○存款42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7元、○○○銀存款51元、○○銀行
       存款7元、○○銀行存款62元、○○銀行存款26元、○○○○銀行
       存款85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4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50元、○○○○
       銀行存款28元、○○○○銀行存款235元、○○○○存款52元、○○
       ○○存款98元、○○銀行存款53元、○○銀行存款57元;處分
       方式:各帳戶存款金額甚微,不敷解款手續費,是不予
       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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