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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2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佳玲(原姓名陳宇湘)
代  理  人  黃慧敏律師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何宣鋐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在案,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附卷足
    憑。再查,依據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
    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,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,並
    無可供換價之財產標的。其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
    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已堪認定。
三、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對終止清
    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,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,若繼續進行
    清算程序,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,縱
    使變價亦無實益,徒增勞費,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,爰
   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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