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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2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葉美榳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楊宗秦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於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業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
    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
    民國114年11月3日公告在案,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
    ,有分配表、匯款入帳聲請書、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
    等在卷可稽,經核並無違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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