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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
聲  請  人  黃盈達  
即債務人              
相  對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相  對 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
    書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
    同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
   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
    表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
    一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」另按「更生方案經
    可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。」且「法院為認可之裁
    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
   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」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0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62條
    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29日以114年
    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其所提如附件
   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函請全體債權
    人於文到10日內,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,以書面確
    答是否同意。本件僅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具狀表示不同意,人數並未過半,且不同意之債權人之債
    權佔總債權額為47.53%,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,則依
    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,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
    權人會議可決,並有更生方案、送達證書在卷足憑。
三、據上,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,其條件核屬公允、適當、
    可行,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
   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
   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
    。
四、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    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
   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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