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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09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2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洪緯豪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代  理  人  吳昱廷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  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   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   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;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
   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
    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
    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;又為促進更生程序,宜使
    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,且其方式係以消極
    同意之方式為之,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
    答不同意者外,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,爰設第一項;又更生
    方案經可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為認可之裁
    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
   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0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1項立法
    理由、第6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
   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全數清償
    之更生方案(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第72期之各細項金額顯然
    錯誤部分,本院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),經本院於114年7月
    30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更69字第31672號函通知各債權
    人於文到10日內,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,以書面確
    答是否同意。本件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,其中僅債權人國泰
   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具狀表示不同意,因債務人所提更生清償條件係全數清償
    ,是上開債權人所提意見並未審酌更生條件。其餘債權人未
    具狀表明不同意,而視為同意,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
    規定,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並有更
    生方案、送達證書在卷足憑。
三、據上,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,其條件核屬公允、適當、
    可行,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
   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
   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
   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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