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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6873號
債  權  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
代  理  人  郭書妤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清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、薪資債權強制執
    行,經查債務人未開立郵政帳戶,勞保投保處所係設址臺北
    市中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
    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   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
    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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