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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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6870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郭書妤
債 務 人 陳儀凰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
法第28條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
容,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,是本件核屬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而應由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而債務人係設籍於彰化縣,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
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即有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
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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