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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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91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劉子稦即劉秋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村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薪資
債權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4年2月
3日自該公司退保,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。另就債權人聲請
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、郵局帳戶部分,核屬應執行之標
的物所在地不明者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而債
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美濃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
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
法院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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