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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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197號
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台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秦台光對第三人三井國際物業股
份有限公司、同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
權,及對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。經查債
務人已於113年9月15日、114年11月15日自三井國際物業股
份有限公司、同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,
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。本院既無執行標的,依上開規定,本
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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