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9651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代  理  人  陳奕均  
債  務  人  黃燕秋  
            劉憲裕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等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經調查
    結果,債務人黃燕秋等人現無勞保加保記錄、債務人黃燕秋
    之郵局存款不足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執行無實益,另
    債務人劉憲裕之郵局開戶資料為後龍郵局(存款金額75,880
    元),非屬本院轄區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,爰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