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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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8104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債 務 人 唐繹傑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以住所地位於臺中市之債務人唐繹傑對向本院聲請執
行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行之存款債
權,並附帶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、人身保險及集保證券
商開戶資料,因上開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楊梅分行非位於本院轄區,且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公司地址
位於台北市南港區、內湖區之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光寶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亦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另債務人分別於113年6月1日、114年4月30日自第三人翊生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,故此部分
之薪資執行無實益。併此敘明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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