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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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766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范陽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范陽奎之勞保加保及郵局開戶資
料,經調查結果,債務人現無勞保加保紀錄,至於郵局開戶
資料為新屋郵局(位於桃園市新屋區),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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