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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77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巧芸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
    執行,經查,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
    護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,此二薪
    資債權標的不予執行,且現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,債務人
    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
    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    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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