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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427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代  理  人  陳奕均  
債  務  人  薛道明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薛道明之勞保加保、郵局開戶
    及人身保險資料,經調查結果:勞保現加保華德保全股份有
    限公司(公司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1)、郵
    局為新竹建中郵局(為勞保暨年金專戶,存款新臺幣241元
    )、無人身保險資料。是就債務人之薪資執行部分,依上開
   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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