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債)(2025-10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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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24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楊一鳴
楊麗玲即楊振基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
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,聲請本院依強
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,是本件並無執行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應由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。而債務人楊麗玲即楊振基之繼承人係設籍於
桃園市,債務人楊一鳴則設籍於臺中市,應推定前述戶籍址
為各債務人之住所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即有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。而經
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審酌後,認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為妥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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