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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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137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子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子齊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
分行、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
部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
南投縣、臺北市內湖區、臺北市南港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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