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0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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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1366號
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
債 務 人 劉新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住所位於彰化縣社頭鄉之債務人,向本
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、存款債權及聲請調查債務人
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,經調結果:債務人已分別自
博億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大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立
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辦理勞保退保,現勞保加於富利餐飲股
份有限公司社頭外送分公司(公司地址位於彰化縣社頭鄉)
、昭群不銹鋼有限公司(公司地址位於彰化縣田中鎮),此
有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;又債務人對
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公司(公司位於新
北市板橋區)之存款債權、債務人之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。
準此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薪資債權、
存款債權及調查郵局開戶資料,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、臺
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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