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037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孝親、李承璋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聲
請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 理  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
    文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
    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
    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,依強
   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民國(下同)114年9月16日提出執行名義向本
    院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業於113年10月16
    日因死亡而除戶,有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債
    務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    前,本件債務人業已死亡,揆諸前揭說明,所聲請之債務人
    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
    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武宛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