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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953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沛濬即陳世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沛濬即陳世遙之薪資,惟第三
    人紹騰營造(股)公司登記地在高雄市三民區。依上開規定,
   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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