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9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、林孝親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電話:00-0000-0000-0000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鳳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郵政資料,經查債務人於高雄鼎
泰郵局有存款資料,其所在地在高雄市三民區。依上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