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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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306號
債 權 人 余成章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號6樓之7
指定送達處所:新竹縣竹北市高鐵七
路65之5號(惠友遠見大樓1樓)
債 務 人 鄭羽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6樓
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監執行
鄭家伃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鄭羽彤、鄭家伃之責任財
產,本院無管轄權,茲分述如下:
㈠執行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部分:
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鄭家伃對於第三人東南旅行社股份
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、第三人南和觀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
司及三峰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、第三人米
豐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其他債權,並提出之債務人之113年
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,然上開第三人之
公司地址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、臺中市北區、苗栗縣及
桃園市,均非屬本院轄區,依首開規定,應屬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管轄。
㈡執行存款債權部分:
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鄭羽彤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
權、債務人鄭家伃對第三人合庫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,並提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
桃園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663號檢察官起訴書等影本
為釋明,惟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帳號開立分行不明,尚須
調查後,始知正確之開戶分行名稱為何,而此調查係屬強
制執行法第19條之調查,則關於管轄權之認定,應以債務
人之住所地法院定管轄法院,再佐以債務人鄭羽彤、鄭家
伃之住所地分別設於臺中市、桃園市,此亦有債務人之戶
役政資訊網站-個人戶籍資料2份在卷可憑,此部分之管轄
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㈢調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、集保股票開戶券商及保險契
約部分:
關於此部分債務人之財產調查之管轄法院,亦同上開㈡之
說明,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為定管轄法院。
㈣綜上所述,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均無管
轄權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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