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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11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孝親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債 務 人 陳志章  住新竹縣竹東鎮榮華里9鄰興農街65巷8
   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陳凱君 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號7樓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志章等所有之勞保薪資,惟經
    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
   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    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  陳固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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