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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4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維浚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林晉盟 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0○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等債權,並就債務
    人對第三人江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之薪資為強制執行,經查
    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本院轄區江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退
    保,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,現無勞保投保資料,又債務人住
    所係在雲林縣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
    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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