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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債 務 人 吳昕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
    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昕穎於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、
  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
    之存款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分別於臺北市松山區、臺北市內
    湖區、新北市新莊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
    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    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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