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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568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7樓 
債 務 人 楊錦清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( 
            新豐鄉戶政事務所)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
    登記地址在臺中市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
    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郭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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