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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278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陳正欽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10樓    
送達代收人 簡誌育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10樓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秀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股票債權強制執行,經
    查第三人係設址新北市新店區、臺北市大安區,非在本院轄
   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
    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   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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