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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941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春英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 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宋政諱  住屏東縣屏東市中正里26鄰莊敬街2段1
            18巷38號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1
    日自新佳睫有限公司退保,又債務人設籍於屏東縣,且聲請
    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
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
    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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