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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5-09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096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/林孝親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羽彤即謝瓔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
   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
 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
   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就前未受償之利息債權新臺幣(下同
    )2,800元及訴訟費用7,050元部分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79元
    ,經本院命其於5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送
    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
    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陳憲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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