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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立元科技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
債  權  人  莊志勳  
債  務  人  立元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明耀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
   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 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(依債權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第七條:
    「中途終止契約:乙方不得於租賃期間內中途終止契約。惟
    如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,且得支付甲方貳個月租金之
    損失賠償金。」是債債人得請求貳個月租金之損失賠償【計
    算式:貳個月租金(辦公室租金90,500+車位租金3,500+3,00
    0*2)*2-保證金173,000元=27,000元】,逾此範圍,自屬無
    據,應予駁回。另請求管理費損害33,026元之部分屬將來之
    給付,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,該部分聲
    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    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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