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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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德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陸佰陸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3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414,042元正未給付,其中
397,693元為本金;16,2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52,515元正未給付,其中
147,123元為本金;5,29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87,911元正未給付,其中
181,258元為本金;6,56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52,575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
658元為本金;1,82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233,617元正未給付,其中
223,178元為本金;10,34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4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769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4712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8125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5065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2317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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