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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送達代收人  蘇耀強  
債  務  人  彭志杰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7,2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10
        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33
        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        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
    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    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,982元及相
    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        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     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
        。
    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3月
        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
        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        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
    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    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1,948元及
    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       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       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    明。
    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月
        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
    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        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
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
       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        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7,879元及相
    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        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     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
        。
    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7月
        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99
        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        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
    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    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7,439元及
    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       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       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    明。
    五、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爰依約定書第五章
        第一條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
        務視為到期。
    六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      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      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15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2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33% 002 新臺幣121948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3 新臺幣28787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4 新臺幣25743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2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21948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 003 新臺幣28787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25743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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