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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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5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謝立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謝立宏於民國112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83,78
1元正未給付,其中80,864元為本金;2,917元為利息;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(二)債務人謝立宏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
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
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
計42,428元正未給付,其中41,440元為本金;988元為
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謝立宏於民國112年11月06日向債
權人借款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6日起至民
國119年1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
2日止累計61,889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584元為本金;2
,21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5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864元 謝立宏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440元 謝立宏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584元 謝立宏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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